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再思考
2021-11-24葛静耘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葛静耘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1)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隐蔽性
互联网本身是一个由各种虚拟的数字信号搭建的虚拟空间,这些虚拟的数字信号具有可复制可修改的特征,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在各种盘根错节的信号传输过程中找到信息的根源。这种虚拟性的特征使得不法经营者可以很好地隐藏自己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导致对该行为难以认定及追根溯源。这一特性在某公司A诉某公司B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案中有很好地体现,某公司A认为某公司B所使用的云安全技术可以通过云端发送系统指令来封杀相关的竞争产品,且PC端无法检测到恶意代码,从而使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难以发现。
2.技术性
互联网技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包括复杂的计算机程序编写,软件技术的改进及代码改写等,这些通常都需要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来完成,因此在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背景的支持。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见实施方式
1.未经同意强行插入链接,进行目标跳转
这一表现形式规定在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中。某手机购物公司C诉某公司D的案例中,某公司D即使用该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用户在软件商店下载了某公司D开发的应用软件甲后再进入某公司C开发的手机购物商店乙进行购物时,在立即购买按钮旁会出现某公司D的减价按钮,如果用户点击了该按钮,页面就会跳转至某公司D购物软件甲,用户在该软件完成订单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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