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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竞争中的法理意义及完善建议

2021-11-24崔红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制度

崔 红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理蕴意和定性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理蕴意

从制度的实施主体、对象、结果等要素上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政策制定机关运用一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一,关于审查主体。依据“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也是审查机关。政策制定机关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第二,关于审查对象。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应该界定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及起草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三,关于市场结果。审查应该做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审查机构和程序是审查机制的要素。关于审查主体,可以是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或者是其内部特定机构;关于审查方式,可以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关于审查流程,包括自我审查流程和委托专家(或评估机构)审查的流程。第四,关于审查种类。按照审查的阶段不同,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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