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审判制度及情、理、法
2021-11-24邵卉芳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法律
邵卉芳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云南 昆明 650000)
一、审判制度中情、理、法的释义
纵观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不难发现,情理法的问题一直贯穿其中。“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共同依据或纽带,是人类文明史的纽带。没有法律,根本不能组成文明人类的社群,甚至根本没有文明可言。法律是人类文明之光。只要有人类文明社会生活存在,就很难想象没有法律。”[1]由此可知,当有序的人类社会生活出现之后,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方式,就有其必要性,可法律并不是凭空出现的,作为调整人类行为方式的一种手段,会不可避免地融入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公认的有悠久文明历史的民族之一,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儒、释、道三家的学说也会自然而然地渗透到古人的法观念当中。因此,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中出现情理法的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了。
“情”即人情,但何为人情,却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中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跨越了几千年,地域辽阔,少数民族众多,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对于人情的理解可能就会出现不同。洪武年间,朱元璋杀了驸马欧阳伦,老百姓及史学家都认为他这么做是大义灭亲,不徇私情,可也许在公主看来,自己的父亲就显得不近人情。
可毕竟出现在了明代的审判制度当中,且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这就说明,人情虽然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却也有一定的普适性。《孟子· 告子上》有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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