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适用的困境与解决机制
2021-11-24牛子薇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牛子薇
(华东理工大学,上海 200000)
一、值班律师制度中现存问题分析
(一)值班律师权利与功能的错位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起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与帮助,维护其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重要作用。立法者为实现这一制度层面的设计,赋予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权利,但目前的实践却与此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悖离。
1.值班律师权利启动具有被动性
首先在法条规定中,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见面规定为“约见”而不是“会见”,导致其权利的开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办案机关的权利告知。会见是律师主动要求与当事人在看守所见面会谈,律师具有主动性;而约见是当事人要求与律师见面,将律师置于被动地位。在约见权制度下,见面时间和次数并不取决于律师,而是根据当事人要求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的安排。[1]
其次在制度中,值班律师类似于“急诊医生”的作用使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只能是初步的法律帮助,无法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无法深入了解案件。其对权利的行使也不会主动地开启,而是被动地等待办案机关的通知安排。
不论是从值班律师的主观动力方面,还是客观的制度规定,其权利的开启都具有被动性。
2.值班律师日趋“见证人化”,无法提供有效法律服务
对应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其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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