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2021-11-24梁艺家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梁艺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 成都 610036)

一、被害人过错的概念

被害人一词被广泛应用于法学、犯罪学、侦查学之中,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的学理研究和实务研究主要集中于犯罪嫌疑人,从被害人角度展开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现阶段学理界尚未对被害人的概念形成统一定论。通常我们认为在一个案件中事实上法益受到侵害的、承担主要不良后果的人为被害人,这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团体。同时受到的侵害不一定局限于实体上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或其他层面的损失[1]。

被害人过错是一个合成词汇,包含了被害人和过错的双重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主体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或情节。在实际的法律实务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却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广泛认可的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界定方法或认定规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犯罪学角度进行评价和认定规则:任何与犯罪行为相关且会对被害人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或情节;另一种则是从刑法学角度进行的评价和认定规则:被害人的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完成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或者是由于被害人的行为直接推动了犯罪活动的发生。犯罪学和刑法学对被害人过错的界定规则不同,两者在是否具备因果联系的要件上、具有需求上有显著差异,但在法律实务中我们很难区别犯罪学和刑法学界定规则的适用情况,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侦查部门或其他办案人员遵循自身的价值判断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评价。……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