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可识别”标准的适用困局与理论矫正*
——以二手车车况信息为例
2021-11-24赵精武
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赵精武
一、问题的提出:“可识别”标准的边界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有关“个人信息”的范围认定以及企业对数据享有何种权益等问题仍存在诸多困境。以二手车车况信息为例,在“查博士APP案”中,(1)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928号判决书。二手车车主的车辆基本信息(如年均保养次数、最后保养时间、年均行驶里程、车辆检测信息等)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存在认定上的困难。如果将二手车车况信息视为个人信息,买方仅能通过卖方自愿提供的车况信息来决定是否购买;此外,若车况信息被视为个人信息,车险行业将不能共享投保车辆的车况信息,这可能会影响到车险行业的保费厘定。此外,二手车车况信息所包含的部分信息类型具有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倘若否定二手车车况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则又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可识别”标准相悖。并且,来源于二手车车主的车况信息显然同样无法简单认定为“企业财产”或者“公共数据”。面对此种二手车车况信息使用的两难境地,广州互联网法院并没有选择对这类信息的法律性质进行“一锤定音”式的认定,而是基于二手车车况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一方面,法院认为“历史车况信息不是个人信息”,因为该案所牵涉到的历史车况无法满足“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法定要求,车架号(也被称为VIN码)、维修数据、碰撞数据、基本行驶数据等车况数据既没有直接展示二手车车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也没有载明二手车具体的维修场所和日期,即便能够实现“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结果,其实际成本势必远高于法律所禁止的“间接识别”成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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