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债权的认定与处理
2021-11-24张琳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企业
张 琳
(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江苏 扬州 225000)
近年来不少民营企业纷纷宣告破产或正处在破产的边缘,民营企业一旦破产,处理好职工的后续安顿工作已经成为目前破产企业首要事宜,也是当地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社保问题应引起管理人的重视,在破产业务处理的过程中涉及的破产企业社保债权事宜,往往牵涉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并极易引发矛盾。因此,处理好破产程序中的职工社保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推进破产程序,对每个破产管理人来说都是很有必要的。
一、《企业破产法》中对于社保债权的概述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社保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破产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该部分费用优先清偿,二是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部分在后一顺位清偿。
二、社保债权在法律上的区分界定
(一)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问题
关于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问题,国家在2005年12月3日之前及之后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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