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指引下分家析产房屋再立遗嘱问题
2021-11-24张斓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张 斓
(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浙江 金华 322200)
朱某炎和潘某芳夫妇生前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女儿朱某云、大儿子朱甲、二儿子朱乙和小儿子朱丙。1991年7月30日,在潘某芳兄弟的见证下,朱某炎与三个儿子签订《分家协议书》,约定ABC三处房屋分别归朱甲、朱乙、朱丙所有。其中,朱某炎和潘某芳夫妇在朱乙B处房屋享有居住到老的权利,B处房屋1990年初始登记于朱某炎名下。
1996年朱乙因病去世。1998年,郑某珍(即朱乙妻子)改嫁他人,朱乙女儿朱某静留在B处房屋继续与朱某炎夫妇共同生活,直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自2006年12月开始,朱某炎和潘某芳先后三次在浦江县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对B处房屋作出处分。2018年3月,朱某炎最后一次在浦江县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B处房屋属于其份额归朱某聪(朱丙儿子)继承。2019年1月,朱某炎去世。朱某聪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朱某炎的公证遗嘱继承B处房屋全部份额。
笔者接受朱某静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该案件经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东边一间归朱某静所有、西边一间归朱某聪所有;二审改判朱某聪享有38/160房屋份额,朱甲享有1/160房屋份额,朱某静享有121/160房屋份额。从一审的1/2份额,到二审改判3/4以上房屋份额,完全超出当事人朱某静的预期,取得了圆满的办案效果。
一、从司法实践中探究分家析产
严格来说,分家析产不属于专业法律术语范畴,更多的是一种民间传统习惯用语。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至今仍流行分家,可见该习惯仍有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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