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之保障

2021-11-24王志君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惩罚主体监督

王志君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随着国家法制的进步,我国对程序法的重视也逐渐提高,自2012年至今,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两次修订,其中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经2012年修订后,有了质的飞跃,在2018年再次修订后,也有一定的调整。本文结合笔者在日常辩护工作中的经历,提出相关建议,以供立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参考。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

(一)立案、侦查、起诉阶段办案部门非独立性。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具有其独立性、特殊性的,但目前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案件难以引起平时受理案件部门人员的特别注意,也就不会为其后可能出现的社会背景调查做好相应的准备[1]。尤其在侦查阶段,即便涉案未成年人之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但在30天的拘留期限内,鲜有能提前取保候审的。即便以少年法庭为例,虽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重视,但在实践中,经办法官的审判思路、办理过程等,基本仍与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情况一致。

(二)社会调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特别程序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是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尚待细化和翔实才能满足司法实践工作的要求[2]。

(三)监督考察执行主体单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监督考察的责任依然只交给了人民检察院。……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惩罚主体监督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神的惩罚
惩罚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真正的惩罚等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监督宜“补”不宜“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