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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股东与公司自治关系探究

2021-11-24秦超贤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秦超贤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公司法》自颁布以来几经修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了公司的管理与发展,协调了股东与公司自治以及国家干预等方面的平衡问题,使公司的发展获得了较大的提升,尤其是关于股东与公司自治在扩张与限制方面的内容修改与完善,使股东、公司与其他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平衡,有利于优化公司的管理与发展,从而提升公司的经济水平[1]。

本文通过对股东与公司自治进行阐述,探讨与分析了新《公司法》对于股东与公司自治的扩张与限制,从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一、股东与公司自治之间的概述

(一)股东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含义

在传统的概念之中,公司自治其本质与股东自治无异,其原因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在于公司作为独立的私法个体不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且也拥有着在私法领域内享受各项自由的权利。其二在于股东是公司的主导者,在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方面拥有着所有权利的自由使得股东在以往的公司自治方面作用极为突出。

因此,新时代的公司自治摆脱了个人的身份,突出集体与社会的利益,使其造成了与股东自治的差异。在公司竞争力方面,为了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单凭个人的力量已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股东需要配以相应的管理人员,将自身拥有的权利提供部分给予相应的管理人员用于公司的发展,而产生自身权利被削弱的状况,促进了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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