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债权审核中对生效法律文书穿透性审查边界的问题研究
2021-11-24黄玉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黄 玉
(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湖北 咸宁 437000)
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破产管理人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当直接予以确认。在破产实务中,部分债权人凭生效判决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依法审查债权时,发现该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为债权人捏造的虚假事实,在此情况下,为提高债权审查效率以及推进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审查此类债权的边界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处理该类债权成为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2013—2016年期间,因公司经营不善及往任部分法定代表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该公司欠付大量工程款及民间借贷借款,已严重资不抵债,公司业务基本停摆。2018年,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Q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在该公司债权申报期间,自然人A某凭武汉某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24356383.5元,根据债权人所述的债权形成原因及事实理由等,破产管理人依法制作了询问接待笔录并要求债权人签字确认。因该笔债权数额巨大,且与破产管理人已接收的另一笔债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二者之间在事实上又存在一定的冲突,债务人亦表示对该笔债权存疑,出于审慎履职原则,破产管理人仔细审查了该份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判决,该份判决中,Q公司股东B某为实际借款人,Q公司为连带责任人,该判决的核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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