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诈骗案中民事欺诈与非法占有的边界
2021-11-24黄晓东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黄晓东
(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30)
一、简要案情
2015年,广东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临聘人员刘某在某次会议获知该县有中央、省、市有惠民工程由于指标任务未完成,领导动员可以采取危房户主自行改造或聘请工程队垫资改造两种方式开展。刘某告知男友后认为其有这方面优势既可帮助贫困户又能获得一部分利润,便联系包工头一同进村,利用其与村干部私交较好,贫困户则认为不用自行垫资就能改造房屋,大都同意,于是三人便承揽了该村26户改造任务,并签订相关合同。为确保后续政府资金到账后能顺利收取,包工头掌握了26户人的银行卡和密码。在工程中,政府为每户提供2万元,包工头却使用4000~7000元不等的成本进行施工。事后,经过各级验收,顺利结算。2016年,三人再用上述方法对另一村承揽77户进行改造,成本使用控制在6000~9000元。综上,三人共获利190余万元。后当地法院却以合同诈骗罪对三人定罪量刑7~10年不等。
第一种意见: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报工程量的方式,捏造事实,非法获利190多万元,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且数额巨大,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三人仅仅是通过民事行为获取工程利润,如果帮贫困户改造不能获利,谁人去做?那么获利多少为犯罪?因此,这只是民事欺诈行为,利润过高,但不宜定犯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