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私文书证的举证责任探析
——以手写增添内容的真实性为切入点
2021-11-24胡静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胡 静
(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20)
一、瑕疵私文书证的举证责任之分配
案例一①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303民初2522号。:2009年起,被告A公司从原告B公司处购买了大量工程车辆进行销售,B公司多次向A公司催要货款,后A公司的授权委托人C与担保人D于2013年10月携A公司公章前往B公司,以A公司名义签署《还款承诺函》一份,当场交由B公司负责人保管。C、D均未对该函件做任何形式的留存。A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函》对拖欠货款的支付期限做出了承诺,《还款承诺函》中载明:“2、剩余欠款我司将在(2018年及指印)11月30日前向贵司支付200万元,12月25日向贵司付清余下所有欠款。”其中,“2018年”字样系手写添加捺印。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并未对该函件签章真伪提出异议。被告A公司及C、D均认为《还款承诺函》形成和交付时没有“2018年”字样,而原告B公司则称交付时“2018年”字样就存在。后经过被告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2018年”形成时间及书写捺印主体进行鉴定。最终现有鉴定技术无法明确“2018年”的具体形成时间,且鉴定过程中C未至鉴定机构采集检材,鉴定结论得出《还款承诺函》上的手写添加字体“2018年”及捺印非D所为,不能确定形成主体是否系C。
本案体现了私文书证真实性的举证责任问题。2019年之前,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于原告”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是“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于被告”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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