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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正确适用

2021-11-24田奉民韩洪飞雷雅芹裴靖雯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经济

田奉民 韩洪飞 雷雅芹 裴靖雯

(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00)

一、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具体情形依次主要有: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限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经济型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低于原来标准签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款)。

二、经济赔偿金的适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愿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义务(标准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如果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则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由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经济补偿金适用的主要是部分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经济赔偿金适用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二者的适用情形在根本上是并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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