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刍议基础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补偿

2021-11-24胡建淼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胡建淼

(1.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1112;2.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20)

公路、轨道、管道等基础建设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国家、部委、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矿产压覆问题的处理,希望保证建设项目实施的同时,又不影响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当建设项目压覆设有矿业权的矿产地时,双方就压覆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补偿金额会发生较大的分歧。

较之采矿权的补偿,探矿权的补偿讨论得比较少,虽然法律法规对探矿权补偿的范围、估值方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实务中经常会碰到探矿权资金占用成本、预期收益的主张、效用系数的确定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会影响探矿权的实际补偿,全国各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不同的做法。本文对探矿权补偿作个简单的梳理,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希望能对实务有所参考。

一、基本概念

(一)探矿权性质

1.探矿权为用益物权

对于探矿权的性质,国内存在不同观点:(1)认为探矿权的性质为知识产权,理由是勘探矿产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可归属为知识产权;(2)认为探矿权是债权,理由为探矿权申请人需要支付给管理部门使用费,探矿权属于有偿使用,按民事主体权利的等价有偿的原则,可归属为债权;(3)探矿权具有准物权性,探矿权虽是他物权,但与传统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比又有本质的差异。……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