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被扶养人认定的思考
2021-11-24侯辕轩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能力
侯辕轩
(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00)
自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法定赔偿项目就出现在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实务中对于被扶养人的认定也已经有了十余年的裁判经验,但对于其中被扶养人范围的认定标准不甚统一,也就不妨碍我们在此老生常谈,再次探究一下应该如何认定被扶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被扶养人的范围下了定义,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此定义仍然有不明确之处。本文意在通过分析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几个重要法律要素,进一步明确对被扶养人范围的认定。
一、从主体上判断被扶养人范围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被扶养人首先应该和扶养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而此处的近亲属,应理解为民法范围内的近亲属,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也就是说被扶养人应当在此范围内产生。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司法解释中另一限定范围的词语,“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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