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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商标法》保护路径研究

2021-11-24朱明亮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用户

朱明亮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一、问题的提出

在如今自媒体时代,各大网络平台涌现出海量发布自制视频、文章等内容的用户,这些用户通过平台公开发布自制内容获取播放量和粉丝,从视频或文章等内容中植入的广告和平台的奖励获取收益,因此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1]。由此一来,抢注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行为和相关商标的争议问题日益增多,2019年某电子商品销售部将B站著名up主的名称注册成商标,并要求其支付购买商标的费用,引起了广泛讨论。

此类行为表明在与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有关的司法实践和商标行政确权实践中,《商标法》中在先权利条款的适用问题日渐凸显。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由机构或个人参与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从与真实姓名的关系来看,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可分为两类:与真实姓名相同或相类似的,和与真实姓名完全不同的,前者完全可以作为抢注本人真实姓名的行为来进行规制,本文主要讨论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与真实姓名完全不同的情况。

综上,本文将从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特征,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作为姓名权客体或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路径进行选择,给予完善规制抢注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侵权行为路径的建议,为实践中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受《商标法》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作为姓名权客体保护的障碍

有学者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在先姓名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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