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重要性
2021-11-24魏庄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魏 庄
(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运输局,江苏 南京 211200)
一、应用比例原则的基本前提分析
在对比例原则进行应用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对其应用的前提条件进行明确。在人类发展历史中在多个时期都以多种形式体现出了比例原则,同时比例原则也存在于税法和战争法当中。到了二十世纪比例原则才真正得到了确立。比例原则的内涵为:必须对相应的条件进行满足才能够具备足够的权力来干预民事主体权利,干预的过程必须达到预期的目标,并要尽可能地采用缓和的干预方法,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过度干预的情况出现。由此可见在比例原则中最为关键的就是适度性原则,防止过度问题的发生[1]。所以也有一些专家将其称作为禁止过度,比例原则要对民事主体权利和公权力之间进行平衡,防止出现一些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情况。在进行比例原则实践时,主要将其应用在公共权力当中,会对私人权利的应用进行限制,从而对行政进行拘束,同时也会对立法形成拘束。从性质的角度上来看,最初的比例原则实行是为了对警察的权力进行限制,避免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是对民众权利的一种保护。从立法角度上来看,如果立法不符合适度性原则,那么就是违宪,不具备法律效力。从司法角度上来看,法官在案件审理时需要用到比例原则,尽可能不对民事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并要采取缓和的措施。如果不能明确立法者的价值判断,那么应该考虑选择伤害最小的方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