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犯罪论的发展可行性
2021-11-24唐小坤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唐小坤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0)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经历了一个刑法知识的苏联化过程。”[1]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治建设百废待兴,从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到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一切都得从零开始。我国最初的刑法学者们就走上了向苏联刑法学理论学习借鉴的道路,包括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也大规模地被引入,占据了我国刑法学的绝对统治地位,并且在1979年我国《刑法》颁布以后,逐渐形成了我国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四要件犯罪论的特征有以下三点:一是犯罪构成的整体性,其是由一系列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是将某种罪的各个主客观要件结合在一起。二是犯罪构成的抽象性,在该理论中,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概括性的描述,只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符合相应犯罪构成特征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三是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四要件犯罪论在我国法制建设初期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它将整个犯罪构成清晰规范地规制起来,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对社会治理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阶层犯罪论的概念
“可以说,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德国经历了大约一百多年的演变,数代刑法学家为之倾注心血,由此形成被称为刑法学发展史上的钻石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刑法学通过它才能展现灿烂夺目的光彩。”[2]阶层论犯罪体系的发展可以说是集聚了历代刑法学家的智慧精华,阶层犯罪理论可归结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其阶层顺序永远是由从客观到主观的推导过程,有因才有果,不会出现主观归罪等损害人权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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