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研究
2021-11-24周晓琳
现代交际 2021年24期
周晓琳 黎 雅 张 松
(1.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吉林 长春 130000;2.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00)
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一百多年前发端于北欧国家瑞典,后逐渐被其他国家所接受,至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正式将此制度落实。税收事先裁定于征纳双方均有需要,符合国际惯例,有很强的生命力,但在国内还没有形成系统化、常态化,可操作的制度,因此在理论与实务两个层次都有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理论探讨
1.概念的提出
税收事先裁定的定义最早是国际税收协会给出的,指税务机关就纳税人申请的关于未来的特定事项应当如何适用税法而专门发布解释性文件的程序的总称。迄今为止,该定义被视为对该项制度最权威的解读。
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属于舶来品,国外税法早有规定。我国学界引入该制度时,将其译为预先裁定、预约裁定、事先裁定等。本文认为几种名称并无本质差别,为便于表述,本文除引用原文情形外,均使用“事先裁定”这一提法。
根据征管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适用税法的预约裁定制度。纳税人对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难以直接适用税法制度进行核算和计税时,可以申请预约裁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纳税人适用税法问题做出书面预约裁定。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免除缴纳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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