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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分析

2021-11-24刘新雷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消费者法律信息

刘新雷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个完整的市场需要商家与消费者共同构成,在市场交易中,信息提供者占据信息披露绝对的有利地位,而消费者属于信息接收者,处于劣势地位。为了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在消费时应获得与消费相关的信息内容,确保在充分掌握和了解消费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在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的当下,已经通过民商法加强了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力度,赋予了消费者自由决定消费信息披露地点、方式等权利,既维护了消费市场秩序,又进一步推动市场可持续发展。

一、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侵权认定的要素

(一)传播虚假信息

在对消费者信息权侵权事件加以认定时,传播虚假信息是一大认定要素。其是指提供给消费者的消费信息是不真实的,存在欺骗、隐瞒等情况,特点在于,当信息提供者选择公开消费信息后,消费者所知晓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按理来说,提供者需随时关注消费信息变化情况,当发现消费信息有所改变时应快速更新,确保消费者所获得的信息是实时、准确的[1]。而有时提供者并没有在规定时间段内将消费真实信息予以公布,甚至有的信息提供者为获得利益会编造一套完全不存在的消费信息,使消费者接收和使用虚假信息。信息虚假性一旦被确定,那么就可认定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信息权。

(二)产生误导及不完整信息

误导信息是指在对消费信息进行传播时,存在一些不清晰或歧义的内容,对于消费信息的透明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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