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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中公民的原告资格及社会责任义务

2021-11-24鹿庆梅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制度

鹿庆梅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1)

提起公益诉讼,一般认为该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程式诉讼中,有私益诉讼(actiones privatae)和公益诉讼(actiones publicae populares)之分,前者乃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后者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1]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原本应由国家来保护,但当时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公务人员难以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周全的保护,从而允许市民提起诉讼从而弥补这种不足,因此又叫民众诉讼。但此后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很长时间处于比较低下的水平,并没有公害事件的频发,公益诉讼一直没有获得大的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是20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发展起来的。最初被作为反对种族歧视的有力武器。此后,伴随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各种大规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垄断以及国家资产流失等。对于这些公害事件,要么是没有直接的、具体的受害者,难以启动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要么是被损害的利益微小,而诉讼的成本巨大,受害者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启动诉讼程序。公益诉讼制度基于它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的功能而扩展到了这些领域,进而有了快速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和发展了自己的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我国工业化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中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公害案件频发,为了更好地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我国于2012年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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