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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与孤儿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1-11-24曾心怡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曾心怡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3)

一、《民法典》视域下孤儿作品问题概述

事实上孤儿作品的问题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话题,孤儿作品(Orphan-Works)一词最早来源于美国[1],2006年美国版权局在《孤儿作品报告》中指出该词是用来描述所使用的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但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无法联系的情况[2]。此后,国内外学界对此问题均有相关探讨。在概念上,目前孤儿作品已有了较为统一的解释,其是指尚在法律保护期限内,但经过勤勉查找仍不能确定版权人的作品。但是在孤儿作品使用上的版权合规合理研究上,国内外的实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于孤儿作品版权人的缺位具有不确定性,在孤儿作品的使用过程中时常要应对孤儿作品权利人复出的可能性,因此,孤儿作品使用人可能要遭受侵权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美国限制救济模式、欧盟有限范围许可模式、加拿大集体组织管理模式等已经对其规制进行了尝试[3]。但目前还没有一条统一的规制路径。在我国,孤儿作品问题也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为《著作权法》)的历次修改中被提出建议,在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五十一条时再次对孤儿作品问题进行建议,完善了此前的空白。但遗憾的是,对于该问题在新修订出台的法案中又被规避,使得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又回到最初的探讨阶段。2020年,《民法典》表决通过,为中国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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