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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顶层设计的财会监督体系构建研究

2021-11-24姜莉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30期
关键词:顶层财会监督

姜莉

(武汉宏佳远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00)

“顶层设计”理念源于系统工程学,其本意是项目进行过程中各阶级层次之间追根溯源,统揽全局,即在最高水平层面上进行问题优化。将其应用于财会监督工作环节,实际上是利用系统论研究方法,从全局角度出发,进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某个层面的统筹规划,最终目的为高效、快捷地完成财会监督任务。

一、基于顶层设计的财会监督的重要性

现阶段财会监督职能优化,需要依托于顶层设计理念,强化监管效果,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务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优势,国家新时代财务会计监督管理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完善、自我净化的重要方式,其对于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指数有着积极作用。国家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提出党和国家监督管理体系,要以党为核心主导,推动各方部门协调贯通,为财会监督进行了新的政治定位。在顶层设计的核心理念约束条件下,将我国财会监督工作的新职能、新定位进行了详细规定,将财会监督由部门主管上升到国家监督,成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其次,财务部门在企业中的人才优势,基于顶层设计的财会监督符合国家发展进程中依法治国的核心政治理念。现行企业经费管理法律法规较多,包括《会计法》《税法》《预算法》等,多样化的监管规定使得企业理财环境产生了重大革命,尤其在部门预算、原材料采购、收支分类管理等方面。而财务部门拥有一支专业化财政资金管理人才队伍,其熟悉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财政预结算编制、财会监管等方面的经验优势。在顶层设计的理念下创新财会监管手段,强化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监管惩治手段,适应现代化财务管理工作[1]。

最后,财务部门在企业中的业务优势,决定了其基于顶层设计理念的财会监督工作重要性。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企业及组织的财政资金分配工作,依照各级部门的日常工作需求,满足其使用公共资金。在这个过程中,财务部门的身份是组织者、分配者,自身负有保证财务分配合理性、合法性的职责,保障企业资源的有效运行。由此可见,财会监督是企业的固化责任,而顶层设计理念的模式应用,能够帮助财务部门依托《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直接参与各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等环节,发挥自身熟悉财会相关法律政策的优势,完善财会监督调查工作。

二、当前财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现阶段国家财务监督体系主要任务包括财政监管、会计监管以及财务监管三个方面,三者概念较为相似,但监督管理内容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其中,财政监管的主体为财政部门,是进行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财政管理事项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检查、核算,自身具有较强行政威慑力。会计监督是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能之一,要求工作人员在《会计法》中赋予的职能权利,对企业各项会计活动进行合法监督。就监督范围而言,会计监督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及事后都需要进行管理,属于全过程监管模式。财务监督是按照财务系统指标《企业财务通则》中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管,重点在于财务报表的管理。现行财务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监督与企业外部监督,形成双重监督体系,及时发现企业运行过程中的财务问题,最大程度上降低财务风险[2]。

在这种财务监督体系模式下,其顶层设计、长效机制并不健全,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不顺畅,监督流程较为滞后,存在监督深度及广度不足的问题。首先,企业财会监督顶层设计不完整,没能建立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同当地监督机构合作力度不足,与其他地方行政部门(如证监会、保监会等)的监督尺度不一致。这种多元化的监督主体造成企业财会监督工作各自为政,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其次,财会监督方式较为单一,监督的深度与广度都不符合标准。现行财务监督体系的方式主要为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其仅靠单一方式进行监督,缺乏计划性、针对性、强制性,往往是在出现问题后再进行解决,属于“纠错型监督”,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会计师的日常监督职能也受到了限制,其监督身份仅提供给部分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导致财会监督工作的广度与深度不足,无法提高财会监管的影响作用。最后,财会监督的法制化水平较弱,虽然已颁布相关法律条例,但实际执行效果较差,企业会计造假、营私舞弊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且,《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出现,弱化了财会监督的法律地位,其自身法律约束力较差,无法完成财会监管。

三、构建基于顶层设计的财会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重大事项联合监督

企业在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常会遇到许多重大经济业务,其涉及金额较大,业务流程较为复杂,若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对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财会监督作为一种企业经营活动管理行为,要与企业发展经营活动相结合。以土地增值税申报工作为例,常规住宅开发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时,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会将其他项目上报为普通住宅项目,如高层公寓上报为住宅项目,这样能够降低其销售定价,以此来降低缴税费用。但实际调查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够被认定为普通标准住宅项目,若没有相关标准财产项目,容易造成财会监督风险。当房价市场上涨时,销售部门从消费者的购房心理入手,将原高配置住宅降低为普通住宅项目,降低房地产市场冲击的同时,提高房地产开发商的经济效益。对于此类经济业务,应实行重大事项联合监督管理模式,应用顶层设计核心理念,将审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结合监督,发挥其核心管理职能,提高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速度,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现象。可以分化企业项目定位运作模式,将财会监督整改意见落到实处,尽量避免上升到纪检委刑事责任问题[3]。

(二)完成监督核心转型

随着财会监督的监督层和归口部门检查业务增加,监督的标准、监督的顶层设计治理层、执行层在责任界限划分环节的任务科学性要求较高,需要基于顶层设计理念进行财会监督体系转型。要求明确财会监督工作转型的真正目的,从客观角度看待管理会计的应用价值,政府作为社会资本投资者身份的确认与股权制度安排,并完成企业财务会计转型核心。政府财会监督管理工作有着显性与隐形两方面概念界定,确定政府在企业运行过程中的股东身份,简化计量显性资本计算任务,将与企业日常运营相关的其他要素考虑进去,完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协调规划,切实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合理性。隐性方面来说,除国有资本外,政府进行企业资本投入需要进行确认计量,通过亲身参与企业形成过程,完善利益相关者的集体选择。借助独特的财会监督管理方法,在合法的条件下规划企业运营模式,从而降低成本支出,获得更高经济效益。这能够帮助企业完成自身的责任划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降低企业额外支出。在顶层设计的管理模式下,强调财会监督在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成企业经济最大化目标。同时,企业要根据自身及市场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原财务会计中的财务数据,将其进行编码处理,储存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帮助管理会计进行日常工作[4]。

(三)培养专业监督人员

在构建基于顶层设计的财会监督体系时,财会监督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直接影响着管控工作质量,只有提高从业人员的核心素养,明确职责划分,列出责任清单,实施财会监督工作清单式管理模式,才能保证监督项目的有序开展。财会监督部门在进行岗位招聘时,应通过人才引进、提高薪酬等方式,对个人素质到会计专业水平等多方面能力评比,保证高质量的人员团队建设。单位领导及项目管理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将个人权利装进内控监督项目中,应用好预算监督与财会监督两大监督工具,发挥财会监督对于其他财务工作的支撑作用。这就要求企业经常进行管理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推动财会监督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邀请二级单位领导进行财务人员业务介绍,实现“业财融合”监督管理模式,参考员工工作态度,对成绩较好的人员进行褒奖,提高学习热情,保证财会监督体系的有序开展。

财务监督工作人员自身也要进行支出结构优化,熟悉财务监督业务服务流程,明确二级单位的经济业务流程,真正做到“请进来”与“走出去”并行。管理会计工作不仅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强大的专业水准,更要拓宽知识面,丰富个人职业素养,了解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多方面信息。可以创建财会信息共享服务中心,财会监督工作时,需要强化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财会信息共享服务中心通过信息化的处理手段,能够有效帮助企业提升财务监督效率。基于大数据技术,增强管理会计的工作优势职能,且对于相同作业岗位,不需要重复设置人员上岗,相对应的员工薪酬也会降低,工作流程变得简单高效。发挥顶层设计的集成化管理理念,解决了财会监管工作模式中过于分散式的端口问题,通过增强管理会计对于企业环境变化的敏感程度,不同阶层之间的财务数据传递环节减少,取消信息中转过程中浪费的时间,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帮助财会监管人员及时进行发展战略部署调整[5]。

(四)重视财会法规效用

企业在社会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赚取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享受到一些法律法规的约束,构建基于顶层设计的财会监督体系。在原有的财会监督体系下,政府财会监督管理人员不重视信息数据的交接工作,缺乏完整性,无法有效落实财会监督工作的职能作用。在顶层设计核心理念下,应强调法律法规的应用意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条例,规范财会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通过法律对企业财政监督管理方式进行制约,完善报表制度和结构。优化财会监督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培养体系,为相关工作流程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极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财务报表透明度,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

在现代化科技发展水平的支持下,构建基于顶层设计的财会监督体系,应紧跟时代步伐,发挥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实现企业财会监督与法律法规的有效结合。财会监督人员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之前,借助互联网中的信息明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性质,根据不同情况有效提高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还要考虑税法的限制性作用,保证金融风险防范的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

(五)风险事项双重触发

就财会监督工作,我国许多企业都存在着认知偏差,如认为经营项目开发成本及材料经费越高,其能够进行业务抵扣的金额就越多。但就实际财会监督计算环节,许多大规模经济支出项目并不在可抵扣税筹范围中,不能够进行税收抵扣。为避免财会监督工作事后审计环节的纠纷,应执行风险事项双重触发机制,在会计报销环节,若发现违法乱纪现象,要及时上报给管理部门,降低会计监督的经济风险。财会监督税费抵扣核查环节,针对可扣除金额项目风险,财务监督人员要明确其合法抵扣范围,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多与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确定其可抵扣项目,并对企业财务员工进行税务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6]。

若企业经营不慎需要进行破产宣告,自行管理债务人作为利益冲突代表群体,如何发挥其管理义务,解决公司破产重整问题冲突,是财务监督监管工作的又一任务。债务人进行自行管理时,可能会同时涉及多个相互矛盾的利益主体,利益冲突发生时,要保障这些利益冲突群体的信息交互,赋予其进行自我阐述的机会。在顶层设计理念下,根据风险事项双重触发机制,将自行管理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忠诚度作为评判标准,判断其能否有效解决债务人自行管理问题。及时与审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沟通,展开破产事件监督调查,避免问题进一步严重,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会监督人员处于中立者的位置,核心任务是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关系,并做出相对较为公正的裁决行为。现阶段我国在立法、司法理论上缺乏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调停处理标准,以及完成利益平衡的有效机制。所以,在企业破产重整环节,财会监督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相关利益个体要履行忠诚理论,保持调停者的中立态度,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并提供不同利益个体阐述自主观点的机会。

四、结束语

基于顶层设计的财会监督体系构建最终目的,是确保国家各项财政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实现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学习研究,通过对现有监督体系的改革深化,为构建新的财会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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