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21-11-2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6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会协〔2020〕35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2.《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21日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百家排名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百家排名信息。
第四条 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中注协的百家排名,同时向中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中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并自愿选择参加百家排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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