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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放管服'下如何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效能

2021-11-23沈炜

商品与质量 2021年33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监管监督

沈炜

浙江美术馆 浙江杭州 310002

政府采购是政府支出的重要手段之一,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额采购体系。在“放管服”形势下,政府采购的流程不断优化、采购形式(方法)日渐多样。但随着“放管服”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自主权不断扩大,政府采购面临的风险逐渐增多并逐渐显现,越来越多的相关从业人员开始思考如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效能。一般而言,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进一步完善采购体系、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在有效提升政府采购绩效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内涉事前、事中、事后等程序,涵盖内控机制及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外部监督,用法律法规明文确定了政府采购预算核定、采购计划、后期监管等,以法律法规的手段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保驾护航、《政府采购法》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补充措施,其中,《政府采购法》中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1]。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主要实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则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政府采购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并具备一定的业务需要评审能力和硬件设施,政府财政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机构进行专门监督管理,如有不良违规行为,要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持续进行管理。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财政部门进行处理。所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补充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内控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行为,强化外部监督,更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性行为发生。

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规定还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例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体系。一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制定政府采购需求、预算、计划时,要着重对组织活动、购买采买、严守检查、反馈投诉等过程加强管控,要健全内部控制规范,完善政府采购内控体系,明确采购人员相关责任,政府财政等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人。二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2]。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采购流程,及非招标采购的方式及具体限额、施行方式等,提供了行政规章依据。三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投诉档案管理制度需要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常规监督检查,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为政府采购提供了切实保障。四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继续重申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以信息公告为方式,持续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2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现行问题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我国政府行政决策的主要目的之一,伴随“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势必对我国经济运行发展产生一定影响,政府采购监管机制也将不断优化,但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尚存在一定问题,与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也有一定差距,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措施不严谨、环节检测不完善等等,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的高效运作。

2.1 法律体系尚未完善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以《政府采购法》为主,该法于2003年颁布施行,至今已有18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政府采购法》已与现行政府采购行为存在脱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尽管近年又出台配套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行为补充,但是受上位法的约束管理,接续出台颁布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等法规文件均受到上位法的影响,没有从实际政法采购现状出发,并没有从根本上加以完善。政府采购中参与主体职责不清,法律责任不明。例如,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中,过分依托代理机构,而代理机构专业化程度不高、诚信缺失,单纯依赖评审专家的影响因素,缺乏实际评审验收核查等等,严重造成商家因逐利而破坏市场秩序,引起自发性竞争。更有甚者,玩忽职守,工作不细致,在出现问题时,相关责任人员因没有法律规定,职责不清,钻制度空子,相互推卸责任,致使监管不力,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无人问责,助长不良风气。

2.2 事前监管改进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与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预算监管不足,采购事前审批事项环节过多,流程过于复杂。一是,有些政府部门缺乏预算意识,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预算编制缺乏实质性依据,有资金审批的限制,发挥不出原有的政府采购行政效力。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缺乏充分的实际考察依据,以价钱界定质量,事前确定具有盲目性,损害政府公信力。二是,政府采购事前审批环节流程繁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的限额划定不一,且预算有限,超过一定限度金额的要通过三重一大等审批程序,政府采购目录超出现存采购目录程序留于纸面过于繁杂,不能与“放管服”改革相适应,与激发政府采购活力相矛盾,政务改革推进有待加强。

2.3 事中监管需全面

政府采购是全链条环节,各个行为主体缺一不可,这就要求政府采购的过程需要全面监管,既要接受行政事业单位主体的全过程管控,也需要政府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实际情况,各行政单位职责不清,在寻找相关代理机构以及评审机构时,过度考虑利益效益,忽视效能最大化,单方面认为价贵而质高,排除性价比,利益驱使引发腐败滋生、另外,在政府采购中,重大事项须通过招投标进行,然而有的地区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指向性明确,有失公允,造成不良行为结果等等,是由监管乏力,政府信息采购不能公开透明,特别是监督机构对政府采购监督事项意识不强烈,内外部监督无法形成合力,出现监督混乱的情况,无法进一步保证政府采购的有效性。“放管服”中放管结合的监管效能需要做到事中各个环节全面管控。

2.4 事后需监管强化

政府事后监管的薄弱环节在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政府采购的结果由合同的履行情况决定,而合同的纸面化结果与供应商的切实履行存在的差距。例如,有些供应商存在虚标价格、货品质量参差不齐、商家违背信用承诺、后期监管维修不力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水平。即使为严格政府采购标准、规范政府采购流程,制定了平台信息监管系统,但是由于各级人民政府采购标准不一,导致信息公开情况不一,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无法完全依照公开信息进行政府采购监督。并且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网站设置不健全,可翻阅查询信息有限,公告时间期限较短,投诉处理困难,仅反映问题少公开处理结果,政府采购公开存在滞后性,不能依据公开内容标准及时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缺乏时效性。

3 健全“放管服”机制下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建议

3.1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采购应该依法依规进行,但是现行的《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需求,与“放管服”背景下的政策措施不相适应。为推动政府采购发挥最大效能,应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全链条的法律监管体系。一方面统一政府采购法律适用体系,明确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及政府采购程序规则,强化主体责任,细化各环节中的监管职责,做到办事有依据。避免法律法规漏洞,依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缩短审批时限,提升政府采购效能[3]。制定问责机制,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涉及政府采购人员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以法律震慑约束政府采购人员责任。

3.2 改进政府采购的事前监督

一是确定政府采购的首要环节,严格核查政府采购需求和制定相关预算是事前监督的必备环节,也是整个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前提依据。规范预算制定环节,政府采购预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及重大金额要以集体决策等形式进行,避免一人专权、滋生腐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政务采购支出负财务监管责任,切实保障政府采购财务预算的合理性。二是强化政府采购人员责任意识,提升采购人员职业素养,切实深入实际调研市场,充分了解同类产品相关质量,追求质量与价格相结合的性价比,为本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物有所值的采购产品,并将政府采购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抓问题导向,促进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发展。三是扩大政府采购人员自主权利,在“放管服”改革推进下,要相应缩减审批程序,减少繁杂手续,采取公开招标、扩发选择代理机构范围等形式,推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同时也要有相应监督体系进行制约。

3.3 加强政府采购的事中监督

政府采购中的各参与主体都是政府采购的重要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事中监管总用,要强化内控管理制度,动态监督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等,随机检查政府采购人员在采购的过程中的程序标准,并进行动态监管考核,通过“双随机 一公开”的形式抽查政府采购人员、代理机构、专家评审、产品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信息是否符有质量保障,进而倒逼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强化政治责任,对所签订的合约信息要进行实时监管,让隐瞒、弄虚作假的采购人员获得应有的惩戒。

3.4 健全政府采购事后监督

政府采购事后监管指对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保证及信息公开投诉。一方面,采购产品验收应保质保量,质量要符合产品质保,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验收质量进行评审评估,如有质量问题,应列入诚信档案,确保政府采购产品的长期使用。另一方面,搭建统一信息公开监管平台,设立政府采购信息专栏,统一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时间、时限、标准等,保证公开信息的透明性、公平性,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外部监督,发现投诉要尽快进行检查处理,相关处理结果要及时在信息公开监管平台上公布,助推政府采购健全自律机制[4]。

4 结语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具有公共属性,程序务必严谨细致,信息公开透明,是政府财政基金实现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环节。本文以“放管服”工作为背景,深入分析政府采购的法律依据,发现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现行问题,加以研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法,为完善政府采购流程提出新的要求,促使政务资源可以高效运作,加强政府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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