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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对金融领域的影响分析

2021-11-22刘旭编辑孙艳芳

中国外汇 2021年9期
关键词:服务

文/刘旭 编辑/孙艳芳

在RCEP区域内,成员方之间金融双向开放、贸易投资增长和管理规则水平提升,将对金融服务供给、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优化监管方式等提出更高的要求。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15个成员方包括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RCEP自贸区的建成,将使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形成一体化大市场。同时,RCEP优化和整合了区域内经贸规则,成员方开放度及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将进一步提升。RCEP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开放与跨境资金自由便利流动。

RCEP涉及金融市场准入与监管的主要内容

RCEP涵盖20个章节,既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市场准入,也包括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大量规则内容。其中涉及的金融市场准入与监管内容主要集中在第8章“服务贸易”的附件1“金融服务”和第10章“投资”。

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方面,采用正面清单方式作出开放承诺,达到了我国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在RCEP法律框架下,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的单独附件。金融服务既要遵从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也要遵守金融服务的特殊规则。我国和新西兰、菲律宾、泰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等8个成员国采用的是正面清单承诺,并承诺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日本等7个成员国则采用了负面清单承诺。

我国金融服务的正面清单,相比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做出了更为开放的承诺,主要表现为放松了外国金融机构以商业存在模式向我国提供金融服务:一是降低了在我国设立机构的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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