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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的权利归属及法律关系分析

2021-11-22李安阳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受众比赛

叶 敏,李安阳

著作权法的产生就是源于印刷术的普及,而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从纸媒时代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的著作权制度面临更大的冲击与挑战。视听技术的兴起,改变了纸质媒介中著作权主体较为单一的状况,影视作品的制作人与各类创作主体的分工合作产生了多个著作权交叉存在于同一作品上的现象,互联网的兴起改变了传统广播电视组织一家独大的局面,网媒能否纳入到广播电视组织的范畴成为学者思考的新问题。尤其是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更是改变了大众传播的基本方式,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能够接入互联网的手机,就可以成为信息发布与传播的主体,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以体育赛事转播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中所涉及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对体育赛事转播的权利归属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提出受众的范围应成为权利划分的基本考量维度,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各相关方的法律义务与行为界限,以供学界同仁商榷。

1 体育赛事的性质及著作权分析

体育赛事,是指以体育竞技为主题,一次性或不经常发生,且具有一定期限的集众性活动[1]。对于体育赛事本身而言,学界通说是因为其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智力成果,所以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针对“表演”和“体育赛事”的区别,有学者指出,在进行实际表演之前,“音乐”和“舞蹈”等作品已经创作完成,演员所做的工作只是通过其表演将该作品演绎出来,表演的整个流程在表演之前都已确定,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主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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