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的应急功能研究
2021-11-22罗雅文
北方经贸 2021年10期
关键词:经济法
罗雅文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州510006)
一、市场规制法应急功能的产生语境
市场规制法应急功能的产生应置于“经济法是危机应对之法”的语境下。回溯经济法的演化历史,经济法与各种危机具有紧密联系,因此有学者提出了经济法的三种不同层次:第一层次是为应对战争而颁布的“战争经济法”,旨在利用经济管制促进和强化私人垄断和发展国家垄断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第二层次是为应对经济危机而制定的“危机应对经济法”,旨在利用价格管制等手段调整产业以恢复经济并减缓社会矛盾;第三层次是为维护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平时经济法”,旨在利用指导性计划等手段增强市场活力和促进经济平衡、稳定运行。经济法发展至今,尽管相应制度安排的主线已从单纯被动应对各种危机逐步转化为主动防范风险以尽量避免危机形成,但鉴于危机是风险的演化,是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失控的现实后果,两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相互渗透且内在统一,故而经济法制度中依然蕴含着一定的危机解决对策,也意味着经济法仍需具备一定的应急功能。由此,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具有应急功能。
二、市场规制法应急功能评述
(一)具体呈现
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看,危机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密切相关,它们互为因果关系。例如,金融危机的发生是源于两个失灵,瘟疫的发生会导致或加剧两个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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