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比较研究
2021-11-22周子逸
北方经贸 2021年10期
周子逸
(江西财经大学,南昌330013)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网络购物、送货上门、电视购物、共享平台等新型消费方式,其中网络购物最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0年9月29日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49亿,较2020年3月增长3 912万,占网民整体的79.7%;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47亿,较2020年3月增长3 947万,占手机网民的80.1%。新型消费方式的兴起虽然给大众带来很多生活上的便利,但同时也隐藏了很大的风险。以网络购物为例,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远程无接触的购物,消费者只能通过卖家发布的图文介绍和其他用户的评价来判断商品的真伪与质量,相比卖家,消费者对信息的掌握严重缺失,这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正式引入“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后悔权,对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和对商家的销售行为进行规范。消费者后悔权的正式确立,有利于弥补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不对等地位,从立法层面体现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实施较晚,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适用范围和权利期间不明确、滥用权利等问题。因此,仍需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本研究将结合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和实际案例,进一步分析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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