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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视角下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2021-11-22陈芬

就业与保障 2021年2期
关键词:养老农村

文/陈芬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村空巢老人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产物[1],其养老问题的严峻性日益突出。搞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民生”、关注“热点民生”,是政府科学制定并实施保障民生的“分层次”举措。在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中,明确政府治理主体的责任,构建完善的政府责任体系,具有现实需求的紧迫性和行政实践的价值性。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是指在人口总数中,由于年轻人口数量的减少、年长人口数量的增加,形成的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状况[2]。在国际上,判断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指标主要包括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7%。

(二)空巢老人

从一般层面来看,空巢老人主要特指无子女照顾、单居或夫妻双居的老人,可分为三种情况:无儿无女无老伴的孤寡老人、有子女但与其分开单住的老人、或儿女远在外地而独守空巢的老人。综合考虑,以第三种情况为主要研究对象。

(三)政府责任

广义政府责任,是指政府作为政治权力的代理人,从公共利益出发,采取积极措施,回应公众需求,维护公众利益。狭义政府责任则指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职权时,所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研究提出强调的政府责任,主要指广义的政府责任。

二、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现状

(一)家庭养老社会功能弱化,赡养老人负担明显加重

目前我国养老的基本模式仍为家庭养老,然而家庭养老的功能则在不断弱化,主要体现为养老主体青壮年人口数量的减少、流动规模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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