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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视角下积极财政政策与“底线民生”保障对策研究

2021-11-22段静

就业与保障 2021年2期
关键词:财政支出

文/段静

改革开放以来,非均衡发展引发了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其中,“底线民生”保障供给不足问题尤为突出。中央提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心应更多地转移到弥补民生短板上来”。弥补民生短板是解决民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为弱势群体提供有尊严的生活,是“底线民生”的保障,能够体现公平正义[1]。《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这表明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在民生保障领域的应用,强化财政绩效,以期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水平。

一、积极财政政策与“底线民生”保障的关系

第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旨在促进“底线公平”。积极财政政策的提出和实施有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和政策含义。我国历经了三次积极财政政策周期:1998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首次启动,通过增加支出调节需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第二次启动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和个人消费;201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启动第三次积极财政政策,提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重心应更多地转移到弥补民生短板上来”。面对当前非均衡发展引发的深层社会矛盾,中央人民政府强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实现对境遇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的资源再分配,使财政在促进“底线公平”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符合“善治”之公平内涵[2]。

第二,“底线民生”保障是制定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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