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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凭有据,员工为何却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2021-11-22颜梅生

就业与保障 2021年2期

文/颜梅生

现实中,员工向用人单位借支、暂支款项,或用人单位将员工的支出计入财务账册的现象并非个别。那么,员工是否就必须承担偿还责任呢?

从单位借支,不属于民间借贷

[案例]2019年6月15日,因采购原材料之需,慕容菲向公司借支了10万元预付款,并向公司出具了借支条,言明待公司收到原材料后,慕容菲即可用对方的收据换回借支条。谁知,对方在收到慕容菲交付的预付款,却长达半年未能供货。基于慕容菲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曾要求慕容菲清偿,由于被慕容菲拒绝,公司遂以借支条为凭,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评析]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表明:职工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费用处理单位委托的事务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职工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与之对应,不管对方没有供货的原因如何,都不能改变慕容菲借支款项只是基于公司要求履行职务行为的事实,公司自然无权要求慕容菲偿还。

从单位预支,不等于民间借贷

[案例]为解决“招工难”,一家公司在招工时承诺:新入职员工可以预支半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抵扣,以便安排食宿、购买日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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