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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到岗期间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等4则

2021-11-22

就业与保障 2021年2期

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到岗期间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保: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时隔两年才到岗。劳动合同于近日因到期而终止后,就我离职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公司认为应按我实际工作的三年计算,而我认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五年计算。

请问:究竟应当怎么算?

刘香秀

刘香秀:

你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应按你在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即三年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的“工作的年限”,实际上也就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限。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究竟应当从何时起开始计算呢?《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并非订立劳动合同。与之对应,你是在劳动合同签订的两年才到岗,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为三年,能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只能是三年,经济补偿金只能按你三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小保

兼职员工发生伤残,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小保:

我上、下午分别在甲、乙两家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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