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财富基金的公私属性与投资者地位
2021-11-22刘禹,董洋
北方经贸 2021年6期
关键词:基金
刘 禹,董 洋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8)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以及全球资本普遍流动,资源输出国和新兴经济体积累了大量外汇。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各国利用外汇储备设立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海内外投资,从而实现丰富外汇储备和平滑代际等目的。直到2005 年,主权财富基金这一概念才由美国学者洛扎诺夫提出。此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下的“主权财富基金国际工作组”(后为常设国际论坛)对主权财富基金作出了精确定义:为一国政府所有的,出于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基金或安排;设立时主要考量因素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方面的目的,主要通过对资产的持有、管理和经营,特别是对境外资产进行投资的方式,来实现金融目标;主权财富基金的资金一般来源于国际收支盈余、官方授权的外汇业务、私有化收入、财政结余,以及/或商品出口收益。[1]因此,可以将主权财富基金界定为由国家外汇储备作出资设立的投资工具。
尽管主权财富基金在海外投资日益增长,但目前大多数的国际投资协定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等国有实体是否在“投资者”范围的规定都是模糊不清的。[2]因此,其是否能够享有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的保护和待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私领域的划分与主权财富基金的公私属性
(一)公私领域的划分
公私领域的划分以特定行为体从事特定活动为界:国家(包括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和国际组织等行为体发挥治理作用的领域是公领域,具有政治性与规制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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