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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以SWIFT开立的保函

2021-11-22姜雪梅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12期
关键词:预付款保函单据

文/姜雪梅 编辑/韩英彤

在某些信用证业务中,买卖双方会将保函规定为需要提交的单据之一,并规定通过SWIFT开立。本文将结合实务中的一则案例,对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交保函的主要原因、保函以SWIFT开立的意义以及能否和如何实现提交以SWIFT开立的保函单据进行相关探讨。

信用证业务要求提交的保函种类及原因

信用证业务要求提交的保函,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预付款保函和质量保函。预付款保函主要发生于以下情形:信用证受益人因为资金问题,要求申请人在其发货前或工程项目启动前,在信用证项下预付一定比例的信用证金额作为启动生产和项目的资金;或当双方刚刚合作尚未建立起充分的信任关系时,受益人要求申请人预付一定比例的信用证金额做为生产、组织货源的资金,以使申请人能继续后续交易。

为保障在支付上述预付资金后,受益人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申请人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提交以信用证申请人为受益人、信用证受益人银行为担保人的预付款保函,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支取该预付款的单据之一。这样做,一方面,信用证受益人可凭提交该预付款保函支取预付款;另一方面,信用证申请人则凭预付款保函获得了受益人履行其信用证下义务的保障(如受益人违约可以在预付款保函下索回预付款)。这两者环环相扣,互相牵制:信用证受益人获得了一定的资金融通和一定的交易保障,申请人则可避免或降低钱货两空的风险。

质量保函则常见于机械设备交易的信用证业务的尾款支付中,普通商品的信用证业务有时也会要求提交质量保函。在机械设备交易中,受益人发货后,通常凭装运单据先支取信用证的大部分款项,申请人在收到货物并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后,通常会签发接受证明,并为保证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后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正常运转并满足预期质量要求,会同时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银行出具的质量保函作为凭依支取尾款的单据之一。如果货物质量有问题,申请人可凭保函向担保人索取所担保的金额,从而对支付的尾款起到保障作用,并能从总体上对受益人货物质量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实务中,也存在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作为信用证生效前提的情况,但因为此种条款会影响信用证的生效,实务中比较少见。

信用证业务中要求以SWIFT开立保函的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中要求提交保函,很多情况下不规定保函的开立方式,实务中常见的是信开保函。但信开保函存在真实性及真伪问题。而按照UCP600,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及真伪概不负责,只要所提交的保函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基于以上问题,实务中保函受益人有时会要求其所在地银行对保函进行印鉴核查,或通过其银行要求担保人以加押电对开立保函事宜进行确认,以确保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相比之下,通过SWIFT以MT760开立保函,则会因为自动加押而确保了其真实性,从而可免去保函真实性之忧。

但是做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之一,保函以SWIFT开立,在实务中也常常引起纠纷和困惑。现以以下真实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某适用UCP600的进口设备信用证,规定尾款凭申请人签发的接受证明及银行保函支取。信用证对保函要求如下:一份通过SWIFT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为……。受益人通过其银行快递信用证单据至开证行,交单中未包括信用证要求的保函。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的第4天,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了一张银行保函复印件,称系该信用证项下要求的保函副本,并以保函不符合信用证条款为由,要求银行拒付。开证行审核后发现,保函涉及的货物、合同号、金额及交易方与信用证信息均匹配,而有效期却相差甚远。该保函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SWIFT开立的保函应如何提交

(1)电开方式下有纸质正本吗?UCP600是仅适用于纸质交单的规则,除非信用证有其他特别规定。其交单通常是受益人或其银行向指定银行及/或开证行提交纸质单据,提交方式或是银行柜台提交,或是邮寄方式。本案例要求提交一份保函,如果按照UCP600第17条a款规定,则必须提交一份正本保函;而信用证要求,保函须通过SWIFT开立,则意味着保函的开立必定是通过电讯而不是信开。那么,以电讯方式开立的保函,如何提交一份正本纸质保函?

电开保函是电子化信息的传递和体现,一旦通过电讯系统发出并脱离担保人的控制即为开立,而不是通过纸质正本保函的形式体现。关于电子化信息(如信用证、备用证)的纸质正本的体现问题,国际商会在TA806rev及470TA/802rev中都有过分析及论述。在TA806rev中,国际商会指出,背批支取金额是在信用证主要以信开方式开立的时代;而在信用证主要以SWIFT电讯方式开立的今天,受益人将仅能收到一份SWIFT信息的副本,且这一副本单据还能复制出更多的副本,因此要求议付行背批这样的副本信用证几乎没有意义……。在通知面函上背批议付金额是可行的,但是现在很多信用证的通知也是采用电子方式,实际上也经常会因为没有有形的纸质面函而无法进行背批。

在470TA/802rev中,国际商会指出,除非信用证是邮寄或纸质形式,否则则难以确定单据是否为正本。

可见,通过电子化方式开立及通知的信用证,不存在有形的纸质正本信用证和正本通知面函的问题;同理,以SWIFT开立的保函,现实中也只能存在SWIFT信息的副本,而无法得到一份正本的纸质保函单据。

(2)应如何看待以SWIFT开立保函模式下打印的MT760纸质版本?对此,国际商会案例470TA/900rev进行了解读,该案情如下:信用证要求提交由指定银行开立的保函,未规定开立方式。指定银行在交单前几天通过SWIFT向信用证开证行以MT760开立保函,开证行对收到的MT760没有异义。国际商会的意见是,一旦保函通过电子方式开立,则再以纸质形式提交MT760保函是不可能的,因此,打印的纸质版本MT760应视其为正本保函或SWIFT信息本身的实质体现,故应按照正本提单进行相应处理。

本文的案例类似于470TA/900rev,保函按照信用证规定,以SWIFT方式开立,并发送给开证行一份打印的MT760纸质版本。因此,该纸质版本即应视为SWIFT信息本身的实质体现。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MT760不是发送到信用证开证行,而是发送到了开证行之外的其他银行,则另当别论。

案例中的保函条款是否具有非单据化性质

有观点认为,该条款为非单据化条款,一是该条款仅仅是在陈述保函需通过SWIFT开立这一要求;二是因要求通过电讯开立保函,无法得到纸质正本单据。因此,对该条款无需理会。但根据前文的分析,上述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案例中,信用证在单据要求栏位里很明确地要求提交银行保函,因而绝不是非单据化条款。

信用证项下单据可以通过申请人提交到开证行吗

URDG758规则下,交单人可以是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人。这是因为基于保函实务的需要,触发保函有效期或金额变动的事件是否发生的证明单据,由申请人提交往往更为方便合理。信用证交单通常是以受益人索汇为目的,利益在受益人。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代表受益人的交单,应该明确得到受益人的确认和授权。否则,开证行在承付/拒付单据时,应该慎重地做好保全措施。

如何改进此类条款

为避免歧义,笔者建议,对信用证要求提交保函的条款,做如下改进:

(1)如果需要保函以SWIFT开立,则建议要求SWIFT信息发送到信用证开证行,并要求提交SWIFT电文的回执打印联。

(2)信用证可规定信开,或不做具体要求和规定。此时,受益人可以要求其银行信开保函。

总之,受益人及申请人应仔细审核和考虑信用证条款,以确保信用证的可使用性。对于申请人坚持的条款,开证行务必要提前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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