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地租分配现状及优化路径
——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思考
2021-11-22高旭李虹韦
广西农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农业
高旭 李虹韦
(1.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 南宁530000;2.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1 理论背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1.1 地租的产生
马克思在探讨地租理论时,首先明晰了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下并存而又相互独立的三个阶级: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和农业雇佣工人。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并利用这种垄断权限制他人对土地资源的使用,以便获得地租;租地农场主,即农业资本家,通过与土地所有者达成使用协议,在租期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便可拥有土地使用权。他们将农业作为一个资本的特殊投资经营场所,以取得资本增值;农业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农业资本家,是实际的土地耕作者。农业资本家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雇佣农业工人,并将超额利润交给土地所有者。
1.1.1 地租产生的根源:农业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理论体系的重要基石,地租理论也以此为依据。马克思认为,农业产品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他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有共同的本质特点,即其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就是说,农产品的价值,其根源是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价值。
剩余价值是剥削劳动者生产的新价值中的利润而生成的,剩余价值产生超额利润,也就是“处于有利地位的生产者的个别生产价格和整个生产部门的一般的、社会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1],即超额利润就是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平均生产价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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