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行政诉讼经验谈
2021-11-21陆行编辑吴梦晗
中国外汇 2021年15期
文/陆行 编辑/吴梦晗
2020年,浙江省辖内两起非法买卖外汇案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经审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外汇局胜诉。剖析当事人的诉求及法院的判决理由,分析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难点,可为今后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规范外汇行政处罚程序提供有益借鉴。
争议事项与裁定结果
H非法买卖外汇案
H是金华地下钱庄案的交易对手,于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指示境外客户将美元汇到对方NRA账户并通过自己的人民币账户收取相应的人民币548.69万元。2019年11月12日,外汇局金华市中心支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H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先后向外汇局浙江省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事项主要涉及处罚责任主体的认定、外籍人士免于处罚的责任阻却和行政处罚期限是否超过法定处罚期限。
一是对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H同时是义乌市PS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H提出“外汇买卖所涉款项是交易货款,用于支付市场供应商,主体应为贸易公司”,主张“行政处罚不应处罚个人”。法院审理全案证据后认定,系原告自行指示境外主体向指定账户汇入美元,美金兑换的人民币亦是汇入其私人开设的人民币账户,其买卖外汇行为并非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故原告庭审中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是对银行经营场所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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