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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也不能滥用不可抗力

2021-11-21常勇

现代国企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定当事人肺炎

文=常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将疫情及其防控一并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是,仍需要契约精神,解约应按法律规定。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这种案例会此起彼伏,就应当以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为本,共担风险、共克难关。

全球最大的国际航运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给航运市场增加了巨大的不确定性。疫情的发展,可能会导致大量的合同难以正常履行,纠纷的增加在所难免。

无独有偶。各个行业均在担忧。对当事人而言,通过协商(或考虑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手段)解除或变更合同无疑是理想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上法律规定,是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但是,疫情期也不能滥用不可抗力。

北京市二中院有个有意思的案例,2019年8月,文某与某公司于签订涉案院线电影收益转让合同中约定,文某在合同签订后向某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投资款,以取得在电影上映后按照约定比例结算收益分红的权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电影拟定首映时间为2019年10月,但结算以最终上线时间为准。后文某诉称,因电影涉及上映前更名,以及2020年初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审查进程迟延,电影至今仍处于待上映阶段,故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法定解除权,要求某公司退还投资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文某的诉讼请求。文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所述情况不足以认定为达到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解除权条件。据此,终审驳回文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属于难以预见的突发事件,但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并非不可克服,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已经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上可防可控。目前,国家正在有序推进各行业复工复产,更需要谨慎对待合同解除权,避免造成交易秩序的不安定和经营环境的不安全。具体到本案中,文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收益结算以电影最终上映时间为准,目前国家已经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进展有序推进电影放映行业的复工复产,某公司亦当庭表示电影预计将于2020年10月左右上映,现阶段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对文某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报》对此报道称: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将疫情及其防控一并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是,仍需要契约精神,解约应按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非因约定或法定事由不能随意解除。法定解除权并非可以任性使用的自卫武器,只有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方可解除。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这种案例会此起彼伏,就应当以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为本,共担风险、共克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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