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也不能滥用不可抗力
2021-11-21常勇
现代国企研究 2021年5期
文=常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将疫情及其防控一并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是,仍需要契约精神,解约应按法律规定。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这种案例会此起彼伏,就应当以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为本,共担风险、共克难关。
全球最大的国际航运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给航运市场增加了巨大的不确定性。疫情的发展,可能会导致大量的合同难以正常履行,纠纷的增加在所难免。
无独有偶。各个行业均在担忧。对当事人而言,通过协商(或考虑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手段)解除或变更合同无疑是理想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上法律规定,是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但是,疫情期也不能滥用不可抗力。
北京市二中院有个有意思的案例,2019年8月,文某与某公司于签订涉案院线电影收益转让合同中约定,文某在合同签订后向某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投资款,以取得在电影上映后按照约定比例结算收益分红的权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电影拟定首映时间为2019年10月,但结算以最终上线时间为准。后文某诉称,因电影涉及上映前更名,以及2020年初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审查进程迟延,电影至今仍处于待上映阶段,故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法定解除权,要求某公司退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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