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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下的项目履约管理风险

2021-11-21文=刘

现代国企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中建疫情

文=刘 超

在中建集团看来,工程项目履约是履行中央企业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是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是“基础管理提升”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是创建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途径。要以创建世界一流的目标为引领,以为业主提供优质履约服务为中心,检视项目履约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创新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工程履约能力,以世界一流的项目履约管理能力服务好国家战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4月份,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召开了2021年项目履约管理推进会,旨在进一步完善生产管理体系,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推进工程项目履约水平。

在中建集团看来,工程项目履约是履行中央企业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是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是“基础管理提升”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是创建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途径。要以创建世界一流的目标为引领,以为业主提供优质履约服务为中心,检视项目履约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创新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工程履约能力,以世界一流的项目履约管理能力服务好国家战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下,中建集团依旧交出了满意的答卷:新签合约额3.2万亿元、同比增长11.6%,完成营业收入1.6万亿元、同比增长13.7%,实现利润总额943亿元、同比增长15.7%,归母净利润449亿元,同比增长7.3%,各项指标均再创历史新高。继续保持行业全球最高信用评级,《财富》“世界500强”排名提升至第18位,稳居全球最大投资建设集团地位。

“要综合施治,不断提升工程项目履约水平。”不可否认,新冠肺炎疫情下,项目履约风险增大,如何提高项目履约水平、规避风险成为一个新的话题。

合同履约管理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在中建系统,项目商务经理有时会兼管法务方面的工作,主要就是跟踪项目履约情况,分析项目上可能发生的法律隐患。对于建设工程行业来说,工程纠纷是在所难免的,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该收集哪些资料,这样能够避免很多的法律风险。

2020年以来,中建集团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为契机,补短板、强弱项、夯基础,不断激发活力动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新签合同额3.2万亿元,同比实现两位数增长。在国内,北京冬奥会多个场馆顺利竣工,赣江井冈山航电枢纽实现首台机组并网发电,雄安高铁站投入使用;在海外,埃及新首都CBD项目多栋建筑封顶,巴基斯坦PKM公路移交通车……2020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建集团分别在10天、12天内完成武汉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建设任务,形成了疫情防控工程建设集成技术和全产业链一体化能力。随后,又高质量完成了国内外119座医疗设施的建设。中建集团自主研发的万吨压力机、住宅造楼机、竖向盾构机等一大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推动中国建造向“中国智造”迈进。

如何履约?中建集团提出,要切实把好营销源头,加强项目承接管控,分类制定底线标准,对突破底线标准的行为严肃追责;建立完善客户分类管理体系,加强新开发客户资信评价,做好重点客户动态风险监测,有效识别、及时化解风险;强化总承包能力培养机制,不断提升项目部层面总承包能力;完善业务协同机制,促进企业总部各部门、企业总部与项目部的协同,提升总承包管理水平;抓好“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治理年”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系统治理各项举措,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提升各领域、各方面安全管控水平。

据悉,中建集团组建于1982年,是我国专业化发展最久、市场化经营最早、一体化程度最高、全球规模最大的投资建设集团之一。主要以上市企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为平台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拥有上市公司7家,二级控股子公司100余家。营业收入平均每十二年增长十倍。2020年,新签合同额3.2万亿元人民币,营业收入1.6万亿元,第15次获得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A级,位列英国Brand Finance“2021年全球品牌价值500强”行业首位。位居2020年《财富》世界500强第18位,《财富》中国500强第3位。连续获得标普、穆迪、惠誉等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信用评级A级,为全球建筑行业最高信用评级。

对中建来说,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为此,公司近年来推行了多种中长期激励方式,更好地激发员工干事热情。自2013年起,公司实施为期10年的上市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已累计激励7107人次,授出股票20.82亿股。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也在深入推进。公司旗下中建科工、中建科技、中建装饰等试点单位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书,严格按照契约开展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刚性兑现。

中建集团的经营业绩遍布国内及海外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业务布局涵盖投资开发(地产开发、建造融资、持有运营)、工程建设(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新业务(绿色建造、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等板块。在我国,中建集团投资建设了90%以上300米以上摩天大楼、3/4重点机场、3/4卫星发射基地、1/3城市综合管廊、1/2核电站,每25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人使用中建集团建造的房子。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特别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公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要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全力推进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迎难而上,顽强拼搏,致力“一创五强”战略目标,持续深入开展“六个专项行动”,公司主要经营指标实现逆势增长,取得稳中有进的优异成绩。公司董事会也获得“最佳董事会奖”“可持续发展贡献奖”“社会责任奖”“最佳投资者关系奖”等资本市场十余项荣誉。

合同履约管理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争议

合同履约在助推企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风险和争议。常规的风险我们不做讨论,只就新冠肺炎影响下的合同履约争议进行讨论。

首先,将这类合同履约定义为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实际执行中,不可抗力适用情形较为少见,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这三项特点,如果项目合同正在履行期间,则构成不可抗力的达成条件。

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通知精神明确,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处理。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公开媒体发言,将此次疫情影响界定为不可抗力,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首先应将“不可抗力”确定为审计判断的基础。

针对疫情,政府采取了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各级政府投入大量财政资金用于防疫,社会上下打响不计代价、全力以赴的疫情阻击战。这种形势氛围给部分工程单位造成错觉,认为所有的损失都应由政府买单,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国家的规定是实行不可抗力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共担原则”,即合同双方都要为不可抗力埋单,除非是抗疫一线的项目,政府会特事特办。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不可抗力的确认、通知、后果的承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等都做了具体约定。对于具体的经济损失,比如:工期延误、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停工损失、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等,上述规范都根据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承发包权利和义务,分别确定了不同的承担主体。

加强风险防控是不可抗力情况下合同履约管理的关键

加强风险防控不应只停留在口头上,尤其是项目合同履约管理方面。

首先,对于一项大型工程而言,不可抗力势必会导致工期的延误,那么必须要及时申请顺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顺延工期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按规范程序举证,如当地防控指挥部通告、延误工期与本次疫情直接相关资料等,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提出申请报告。其次,一旦停工怎么办?其实,这次疫情也给地方政府敲响了警钟,大批项目停工,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江苏省发文:根据损失共担的原则,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可见,并非只有一家来埋单。对于疫情期间的防控亦如此,工程项目复工后,必须采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防控疫情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域消毒、疫情防护宣传教育、疫情防护物资购置储备、封闭管理、日常监测监控、因隔离需要增加的板房等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

第三,疫情缓解后,集中开工,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很可能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这也是很大的一项风险,历来也是争议的焦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计价风险明确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行申诉,该文件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其实,疫情的不可抗力下该如何“共担风险”也没有很细化,只能双方协商,还是存在很多风险点。于是,在2020年和2021年的两会中,也有代表提出“更好解决疫情后矛盾纠纷,建议对‘不可抗力’进行专门立法”等议案。“基于此种现象,为了对不可抗力情形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撑,统一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理解和援引适用。”来自成都的代表就建议,从人大立法层面进行专门研究,制定《关于在〈合同法〉中具体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以弥补在此项领域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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