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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合法性核查若干问题研究

2021-11-21江弋颢

犯罪研究 2021年2期

邵 怡 江弋颢

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正式颁布了《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驻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包括核查范围、核查启动方式、核查分工及核查结果处置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增加了实践中可操作性,但通过检答网相关问题的梳理来看,目前仍然面临理论与实务层面的困惑,有必要通过理论研究释明相关规定,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应有的价值。

一、核查的启动

(一)启动核查的程序要件

所谓启动核查的程序要件,即启动核查要履行哪些必要的程序。《意见》第4条第1款、第2款明确了核查的启动程序,可将其解读为两步走:第一步是侦查机关制作《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第二步是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收到侦查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从行文来看,这是核查启动唯一的、也是必经的程序。根据《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是检察人员到看守所开展调查核查工作的重要凭证之一,如果没有侦查机关出具的《通知书》,检察人员到看守所开展核查调查就失去了程序正当性。因此,《意见》第4条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启动方式可理解为两层含义:一是侦查机关通知是启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必经程序,排除了检察机关自行启动可能性;二是驻所检察人员收到通知后,启动核查程序是强制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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