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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民司法思想的发端与成长
——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再探讨

2021-11-21何勤华廖晓颖

犯罪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思想

何勤华 廖晓颖

一、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提出

董必武是我国老一辈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是中国共产党的元老之一,在长期的革命斗争生涯中,董必武形成了丰富的革命思想,涉及领域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教育、法律等诸多方面。由于董必武是我们党老一辈革命家中为数不多的法学科班出身者,其法律思想尤为丰富,涵盖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各个方面。对此,我国法学界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2001年在中国法学会之下成立了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分会,2015年改名“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此后在孙琬钟、陈冀平等研究会历届会长的带领下,涌现出了一大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因此,本文仅从董必武法治思想中的核心内容,即人民司法的角度,阐述董必武对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董必武人民司法的思想,是他在领导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慢慢形成和完善,并在不断凝炼其关于司法的看法之基础上逐步提出来的。董必武关于司法的看法,主要包含了如下六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

建立和完善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维护司法的权威,首先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1〕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于亿万人民对它的信任。因为信任,所以权威。“这里说的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说党直接管理司法实务或者介入审判,而是党对政法工作有统一领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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