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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死亡赔偿金问题研究*

2021-11-21张新宝曹权之

中州学刊 2021年11期

张 新 宝 曹 权 之

2021年5月19日,备受关注的“向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宣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781.5元,没有判赔死亡赔偿金。①这一赔偿数额与民事一般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在侵权人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案件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权人不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被侵权人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适用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的规定②。有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698元。③如果依此将上述案件按照民事一般侵权案件审理,侵权人至少应当赔偿被侵权人死亡赔偿金833960元,另需赔偿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行文方便,下文称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往往判决不赔或者只赔较少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这种做法的不合理性在于: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实施了比一般侵权行为性质更恶劣的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金却比民事一般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金少很多。以上述案件为例,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判赔死亡赔偿金的做法是否合理,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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