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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物权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会计处理

2021-11-21郭雨松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财会学习 2021年29期
关键词:价值

郭雨松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民法典已经明确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基于物权属性,应被确认为一种资产,属于可供使用、交易的经济资源,属于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并且,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网络虚拟资产作为资产应是恰当的。在资产属性的基础上,提供一种便于企业能够准确地按照会计准则对网络虚拟财产反映和披露的思路。

一、虚拟财产及其法律属性

对于虚拟世界,人们的认知在逐步加深。詹姆斯·迈天在其所著的《生存之路——计算机技术引发的全新经营革命》一书中指出:“虚拟本身不是物理存在,而是通过软件实现的存在”[1]。国内最早一般用虚拟商品指代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数字产品或服务,这种数字产品或服务最大的特点是不具备实体形态,不需要运输或者实体交割,可以通过货币买卖。随着认识逐步加深,开始使用虚拟资产来应对虚拟物品外延的不断扩大。

随着民法典颁布,在法律上开始明确使用“虚拟财产”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目前民法典只是初步的规定,但已经网络虚拟财产也是财产,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虚拟财产的概念,一般来说存在广义虚拟财产和狭义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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