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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注意义务之边界

2021-11-17邢会强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21年9期
关键词:法律

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 背景与研究综述

2019年底修订后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新时代的《证券法》[1]。这次修订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引入了证券发行注册制。但大幅度降低发行准入门槛,可能带来诸多利益冲突和社会负面效应[2]。在“严监管、零容忍”的背景下,新《证券法》通过一系列机制来克服这些负面效应,包括引入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3],大幅度提高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等。这有利于压实“看门人”责任,促进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利益。2020年底作出的“五洋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一审判决,判令涉案律师事务所在5%比例的范围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初步估算,这家收了15万元律师费的律师事务所将承担约1.5亿元的赔偿责任,收费是责任的千分之一。这种收益与风险的极不匹配,凸显了证券律师执业的极大风险。

对于证券律师的注意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风险,既有研究并不多。王建平、高晋康(1999)认为,证券律师执业的法律风险实际上是监管风险的转嫁,应对监管机关的监管职责及其规则进行检讨[4]。耿利航(2011)认为,以法律责任约束中介机构存在困境,要想让中介机构关心信誉,必须建立一个竞争性的证券市场[5]。郭雳(2011)指出,应对证券律师的“特别的注意义务”加以有节制地解读,否则该义务会因无法实现而形同虚设,难免引致部分证券律师有“撞大运”的心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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