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追收股东出资的规范进路
2021-11-17赵吟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21年9期
关键词:管理
赵 吟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 引 言
破产管理人追收股东出资诉讼程序发生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前端,属于管理人依法清查债务人财产的一项履职行为。其虽为破产主程序之外的破产衍生诉讼程序,但仍能对破产效率产生较大影响。自我国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股东届期不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多有发生,追收股东出资往往对债务人财产的恢复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当公司现有资产几乎为零而股东又未缴纳或抽逃了较大数额出资时,若管理人不能顺利追收股东出资,债务人破产财产将无法恢复,进而导致破产程序停滞不前,难以进入分配阶段。
为解决追收股东出资诉讼拖延导致破产程序久拖不决的问题,实践中已有针对具体情形采取相应措施的做法,包括:在破产债权总额小于股东未出资数额的破产案件中,为加速追收诉讼的终结,使得破产财产尽快分配,有管理人仅以破产债权总额为限追收股东未缴或抽逃出资;(1)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2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在涉及股权转让关系的破产案件中,部分法院认可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即转让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须同受让人一起在公司发生破产情形时对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2)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552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151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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