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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网站的法律属性

2021-11-15宗珊珊

互联网天地 2021年10期
关键词:措施

□ 文 宗珊珊

0 引言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前,“责令关闭”广泛存在于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领域单行法和行政处罚实践中,一般属于《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7项(新法第9条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法将“责令关闭”增加列举为法定的处罚种类之一,明确了其适用的典型性和广泛性。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关闭网站,是否属于“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适用何种程序,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1 行政处罚中责令关闭的特征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核心在于制裁,责令关闭作为行政处罚措施,具有制裁性的同时,也具有区别于责令停产停业等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特征。

1.1 责令关闭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针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责令关闭决定,具有制裁性,属于行政处罚。如果出于公共利益而责令关闭,例如关闭落后小煤矿,并非针对违法行为实施的惩戒措施,不具有制裁性,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属于行政命令。

1.2 责令关闭对当事人给予本来义务之外的不利后果。

行政许可类案件中,未获得行政许可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一般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因为无证经营者本来就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责令关闭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未课予当事人额外负担,属于责令改正类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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