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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赠同居保姆 违法悖俗被判无效

2021-11-15凌杰

银潮 2021年7期
关键词:一审遗嘱保姆

文>>>凌杰

男子与发妻长期分居后,与照顾自己的保姆日久生情,并同居生活17 年。男子生前立据将价值4000万元的三套房产赠与保姆。其离世后,发妻与保姆之间引发了争夺房产的讼战。2021年3 月26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保姆要求继承房产的诉求被驳回。

男子声称与妻儿无亲情,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保姆

李建勋与刘贵娣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育有三男二女。1995年,两人在深圳市南山区自建了三幢房屋。2010年,该三幢房屋被纳入旧房改造工程,李建勋一家获得2113 平方米回迁物业,其中李建勋分得300 平方米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其妻和五个子女分别分得80 至500 平方米不等的房产。李建勋当时分到的大冲城市花园三套各100平方米的房产,以官方指导价13 万元/平方米计算,案涉房产价值达4000万元。

李建勋与刘贵娣婚后关系不睦,两人长期分居。2001年,李建勋为了生活需要,聘请时年38岁的丧偶女性宋琴担任自己的保姆,并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在朝夕相处的过程中,两人产生了感情,不久便同居。李建勋生前称,宋琴与其感情浓厚,不是妻子胜于妻子,两人已成为不离不弃、形影不离的老伙伴。

2015 年7 月,李建勋曾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发妻刘贵娣离婚。南山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建勋于2016 年8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2017 年4 月,南山法院判决准予李建勋与刘贵娣离婚。刘贵娣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 月27 日,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李建勋因病离世。2017 年10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相关证据显示,李建勋在离世前曾两次作出将案涉房产赠与保姆宋琴的遗嘱。2016 年8 月4 日,李建勋自书《李建勋遗嘱》一份,称其对子女已无亲情关系,案涉房产全部归宋琴所有。2017 年6 月19 日,李建勋再次立下《房产继承遗嘱书》,称鉴于宋琴已与自己生活17年之久,属于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为报答宋琴的恩爱之情,决定案涉房产所有权在其死后全部赠与宋琴所有。

法定继承与遗赠“互掐”,发妻与保姆对簿公堂

从法律上讲,案涉房产系李建勋与其妻刘贵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产拆迁安置所得,性质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刘贵娣对案涉房产有份且对该房产有共同处分权。但李建勋以其长期与刘贵娣分居,与保姆宋琴已形成事实婚姻为由,并未征求刘贵娣的意见,也未考虑刘贵娣的份额,擅自决定将案涉房产全部赠与宋琴。

李建勋将案涉房产遗赠给保姆,其妻儿自然不答应。在刘贵娣及其子女看来,案涉房产中有刘贵娣的份额,而属于李建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后五名子女均声明放弃对案涉房产的继承,刘贵娣于是便成了案涉房产中李建勋份额的唯一继承人。2018年,保姆宋琴将刘贵娣告上南山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三套房产,拉开了保姆与发妻争夺房产的序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两份遗嘱均系李建勋签名,且对遗产处理意思表示一致,故遗嘱中关于李建勋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

刘贵娣在一审中提出涉案遗嘱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宋琴和李建勋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李建勋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受赠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没有限制性规定,赋予了公民遗嘱自由的权利,任何公民生前均有权依法处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一审法院指出,本案中,李建勋死亡时,继承即开始,此时李建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李建勋作为遗赠人遗赠个人财产以及宋琴作为接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宋琴主张李建勋的遗产由其继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还指出,三套房产应属于李建勋和刘贵娣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刘贵娣和李建勋共同所有。宋琴主张上述三套房产系李建勋的个人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建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宋琴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贵娣,一套房产为李建勋财产,属于遗产,由宋琴继承。李建勋的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李建勋于2016 年8 月4 日、2017 年6 月19 日出具的两份遗嘱中关于李建勋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案涉三套房屋中其中某二套和某一套分别归刘贵娣和宋琴所有;办理三套房产过户等手续时,原、被告有相互协助的义务。

二审法院认定遗嘱违法悖俗,保姆争夺房产宣告失败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李建勋自书的《李建勋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是否有效。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即便事出有因,李建勋与宋琴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同时,李建勋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便李建勋无权处分案涉房产,但如果受赠与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其赠与行为对善意第三人也是有效的。本案中,作为受赠与人的宋琴,因其明知李建勋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二审法院认定,李建勋自书的《李建勋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既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及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李建勋的赠与行为剥夺了刘贵娣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其对李建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也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李建勋以自书的《李建勋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021 年3 月2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宋琴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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