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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多年的房产,老人可以要回吗?

2021-11-15常鸣

银潮 2021年6期
关键词:金坛山路义务

文>>>常鸣

中国有句俗话叫“养儿防老”,意思是养育儿女是为了防备年老。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父母总是无私的。但是,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如果子女成年后没有尽孝,年迈的父母能否反悔,可否要回已经赠与的房产?

2020 年12 月12 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父母向子女索还已赠与房产的诉讼,并判令子女向父母返还已赠与的房产。

儿子不尽孝,老父亲起诉要求收回赠与房产

家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的赵学春今年83 岁,老伴叫袁方娣,两人婚后生育了四个子女,长子叫赵一锋,最小的儿子叫赵一强。

赵一强成年后一度以扫煤为生,生活相对拮据。当时因赵一强无力置新房,赵学春在房产上对赵一强给予了优先照顾。1989 年7 月,赵一强成家时,赵学春与赵一强签订《分房契约》,主要载明如下内容:位于金坛区金城镇龙山路某号的平顶房四间,东边二间房归父母所有,西边二间平房分给赵一强使用,产权归赵一强所有。

就这样,赵一强在父母赠与自己的房子里一住就是20 年,后来购置新房后,上述房产一直被其用于出租。令赵一强想不到的是,2020 年8 月,父亲却到当地法院跟自己打起了官司,要把30 多年前赠与自己的房产要回去。

赵学春为什么要在30多年后反悔,向儿子索要之前赠与的房产呢?原来,赵学春、袁方娣夫妇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渐渐丧失劳动能力。按说这原本是赵一强向父母尽孝心的时候,然而,据赵学春称,赵一强既不履行赡养义务,还经常辱骂他们。赵学春忍无可忍,最终决定收回自己赠与的房产。赵学春在起诉书上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撤销1989 年7 月将金城镇龙山路某号西边两间房屋赠与被告的行为,二是要求赵一强立即将金城镇龙山路某号房屋返还给原告。

房产能否收回,父子法庭激辩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赵学春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是赵一强未能尽到赡养义务。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在庭审中,赵学春陈述:赵一强一开始“还可以”,后来因房产纠纷就不看望、服侍、照顾袁方娣,当时讲好父母家里请保姆的费用由四名子女分摊,但赵一强却拒不出钱。

虽然铁了心要收回房产,但赵学春还是留了一手。“会有足够多的耐心,看他(指赵一强)以后的表现。”言下之意就是,此次诉讼的目的就是敦促赵一强尽孝,如果赵一强表现好的话,也不排除再次把房产赠与他。

针对赵学春的起诉,赵一强针锋相对地进行了反驳。赵一强辩称,首先,案涉房产系经分家析产,由赵学春分给自己居住的,并非赠与;其次,自己已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先后居住20 年之久,自己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只是因为土地登记的原因至今未能完成产权过户登记,但当地村委会于2006年对此进行了确认。再次,赵学春系退休工人,每月退休工资3000 余元,足以维持其生活保障。

赵一强进一步指出,即便案涉房产系由赵学春赠与自己,自己也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赵一强在法庭上说,赵学春及袁方娣多年以来和自己比邻而居,生活起居绝大多数情况下均由自己照料,自己和妻子已尽到了对老人相应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不存在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

法院判令撤销赠与

案件审理过程中,袁方娣于2020 年8 月9 日去世,其另外三名子女赵一锋等以继承人身份加入诉讼。审理中,四原告撤回要求赵一强立即将金城镇龙山路某号房屋返还给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系以道德规范、道义要求、公序良俗等方面为基础,以国家强制力来体现、保护大多数人意志的一种具体形式。法院将本案纷争归纳为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双方1989 年签订的《分房契约》是否属于赠与;二是如赠与成立,能否撤销。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属于赠与行为。法院认为,建造案涉房屋时,赵一强年仅15 岁左右,且系在校学生,结合赵一强的年龄及在校学习的情况等综合因素考虑,足以认定赵一强非案涉房屋“分房前”的共有权人。因此,《分房契约》中载明的西边两间平顶房归赵一强所有,属于赠与。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赵学春及袁方娣的继承人有权撤销案涉房屋的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该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上述法条第三项中的“扶养”包含了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主体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本案即属于该情形,故赵学春及另三名子女作为袁方娣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

2020 年12 月12 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赵学春关于“金城镇龙山路某号西两间平顶房”的赠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3 元,由赵一强负担。

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本案中赵学春的子女除了需履行好对父母的赡养物质保障义务外,更要履行好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义务。而父母与孩子之间也应多一些沟通与交流,尽可能增进理解,求同存异,消除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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