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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顾所来径:乔治·迪基艺术体制论生成之考察

2021-11-14李素军

艺术学研究 2021年5期

李素军

【摘 要】 “什么是艺术”是20世纪后半叶英美分析美学领域的核心问题,艺术体制论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定义之一。从时代背景看,艺术体制论受到了当时激进的新艺术形式的启发,试图弥合传统艺术和先锋派艺术之间的鸿沟。从理论上溯源,它致力于回应艺术无本质论的挑战。在曼德尔鲍姆对“家族相似”概念的反思,以及丹托“艺术界”理论的影响下,迪基坚持从内在的关系属性中寻找艺术之间的联结点,从艺术与社会语境的密切关系角度出发,以艺术体制论开启了界定艺术的新路径。

【关键词】 艺术体制论;先锋派艺术;传统定义;艺术无本质论;新本质论

美国分析美学家乔治 · 迪基(George Dickie,1926—2020)最为人所熟知的贡献就是提出了艺术体制论,这也是他用力甚勤的领域,从1969年的文章《定义艺术》(Defining Art),到1984年的《艺术圈:一种艺术理论》(The Art Circle: A Theory of Art),他一直在对这种理论进行增删修补。艺术体制论最经典、最广为人知的版本出现在其著作《艺术与审美:一种体制的分析》(Art and the Aesthetic: 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中,迪基这样写道:

分类意义上的艺术品是:(1)人工制品;(2)具有被某个人或某些人以特定的社会体制(艺术界)的名义授予供欣赏的候选者资格的一系列特征。[1]

简单地说,什么算作艺术,得由占据艺术体制内特定位置的人决定,听上去这是一个非常武断的说法。作为一种艺术定义,它也迥异于传统定义:其一,它只关注分类层面上的艺术,即一物是或者不是艺术,至于艺术品的好坏、美丑等评价性因素,不在它的考量范围之内;其二,由于不关注内在属性,于是它对艺术的界定是从外部,或者说是从艺术品所置身的背景,从艺术体制入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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